法律職業及其形成標志
一、法律職業的概念:★
法律職業泛指以從事法律事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特殊性職業的總稱。法律職業主體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應注意的是,法律職業主體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內涵。在我國,廣義上把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及一切法律工作者納入法律職業范圍之內 ;狹義上僅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因此,法律職業僅指受過專業法律教育,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和理論與實踐經驗,具備職業倫理道德修養,其所屬機構具有較強獨立性,并從事以法律工作為生涯社會生活的職業,其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
二、法律職業形成的標志(即特征):P69★
1、法律的專業性和職業的專門性:這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2、法律職業機構的獨立性:亦即司法的獨立性。法律機構在社會生中具有相對獨立性 。
3、法律職業的分層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職業內部的分層,即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 有高低之分;二是職業服務對象的分層,即不同的社會階層有不同的社會需求。
4、法律職業的倫理性:法律職業始終以追求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目標,即職業道德 。
5、法律職業的一體化:一是法律職業主體的知識結構的一體化;二是法律職業主體對法律的公正價值追求的一體化。